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5.一百零六年度竹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5.一百零六年度竹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9月05日(民國)

日期:2017年09月05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5.一百零六年度竹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158號上 訴 

即 原 告  楊淑芬玥峰 髮妍美學館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少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
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06年7月19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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