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

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29 日

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權人 邵志瑄

債務人囍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6,619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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