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07.01.一百零八年度司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法院:南投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7月01日(民國)
日期:2019年07月01日(公元)
案由:返還擔保金
類型:民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07.01.一百零八年度司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柳泳宏
相 對 人 陳宥榮 即億耀企業社
相 對 人 林卉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4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
拾貳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
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
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
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0號裁定,
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4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524,000元為擔
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
扣押執行,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聲字第3
6號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相對人迄未提出證明,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提存書、民事裁定、民事聲
請撤回強制執行狀、本院函(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0號、107年度存字第42號、107年度司
執全字第26號、108年度司聲字第36號卷宗審閱屬實。而本院對相對
人所發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證明之通知函,
業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相對
人迄今仍未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經向本院民事科分案室及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查詢之結果,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