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484 號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484 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84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清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清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陳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58、59、60、61、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7年3月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法官審酌被告自87年間以來,即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足見意志不堅,難以拒卻毒品,無視毒品對身體及家庭之傷害深遠,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惡習積重難改,如不加重其刑,難認具有矯治效果,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此外,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紀錄,當知毒品危害身心健康之鉅,卻未能堅持戒毒決心再犯本案,所為實不足取,兼衡量被告犯後之態度,暨其教育程度為國小肄業,擔任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 高如 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51號
被 告 陳清 0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巷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分監另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徒刑於民國107年3月6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4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58、59、60、61、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10月12日20時許,在彰化縣○○鎮○○巷0號住所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玻璃球內對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為警查獲並於111年10月13日13時23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清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尿液採集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證單(代號:Z000000000000號)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紙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可稽,為累犯,又本案與前案罪質相符,沒有加重最輕本刑過苛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法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