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05.09.一百零一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05.09.一百零一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1年05月09日(民國)

日期:2012年05月09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05.09.一百零一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告一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66,77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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