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2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2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25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潘雨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