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05.16.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356號法院裁定
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日期:102年05月16日(民國)
日期:2013年05月16日(公元)
案由:水利法
類型: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05.16.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356號法院裁定全文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6號
抗告人 馮子龍
上列抗告人因水利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5月16日102年
度訴字第3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徐瑞晃
法官 侯志融
法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