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10.30.九十五年度監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095年10月30日(民國)
日期:2006年10月30日(公元)
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類型:民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10.30.九十五年度監字第23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監字第237號
聲請人 張辜富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 劉玉梅 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定張辜富春(女、民國30年3月2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禁治產人劉玉梅之監護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辜富春為劉玉梅之女,前曾具狀向本院
聲請宣告劉玉梅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196號裁定宣
告劉玉梅為禁治產人,而劉玉梅目前○○○市○○區○○街235巷26
號2樓與聲請人之妹 劉素珠 同住,相關照顧事宜及費用支出皆由聲請
人與其妹劉素珠負擔。因禁治產人劉玉梅並無法定親屬會議之親屬,
致無法召開親屬會議,前經聲請本院指定禁治產人劉玉梅之親屬會議
會員,並經本院以95年度家聲字第18號裁定指定劉素珠、 辜武雄 、張
忠朝、 謝平 、 胡萬枝 為劉玉梅之親屬會議會員在案。現劉玉梅並無其
他法定之監護人,經劉素珠、辜武雄、 張忠朝 、謝平、胡萬枝等親屬
會議會員5人開會過半數同意選定禁治產人劉玉梅之女即聲請人張辜
富春為其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由法院徵求
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聲請人為劉玉梅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
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
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
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於禁治產人無法定順序
之監護人時,得由法院依聲請就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劉玉梅之女,前曾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劉玉梅為禁
治產人,並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196號裁定宣告劉玉梅為禁治產
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噪虒T治產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自應認
為真實。
(二)聲請人主張禁治產人劉玉梅並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
監護人,且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致無法召開親屬會議,前經聲請
法定裁定指定禁治產人劉玉梅之親屬劉素珠、辜武雄、張忠朝、謝
平、胡萬枝為親屬會議會員,並已經劉素珠、辜武雄、張忠朝、謝
平、胡萬枝等親屬會議會員5人開會過半數同意選定禁治產人劉玉
梅之女即聲請人張辜富春為其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親屬會
議紀錄1件、印鑑證明書6件、本院95年度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暨
確定證明書影本1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妹劉素珠到庭證述
屬實(參見本院95年10月4日非訟事件筆錄),且經本院依職權調
噪茷w親屬會議會員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前曾與其妹劉素珠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劉玉梅為禁治產人後
,復至本院應訊接受調查,並繳交禁治產鑑定費用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該禁治產事件卷宗查奮搮
。又聲請人主張禁治產人劉玉梅目前○○○市○○區○○街235巷2
6號2樓與聲請人之妹劉素珠同住,相關照顧事宜及費用支出皆由聲
請人與劉素珠負擔之事實,業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妹劉素珠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明確(參見上開非訟事件筆錄),足認聲請人主張其有照
顧劉玉梅日常生活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應按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護養療治其身體,民法第111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既為禁治產人
劉玉梅之女,有意願擔任禁治產人劉玉梅之監護人,並經劉素珠、辜
武雄、張忠朝、謝平、胡萬枝等五人組成親屬會議,開會同意由聲請
人擔任禁治產人劉玉梅之監護人,且禁治產人劉玉梅僅有少數親屬,
平日均由聲請人負責照顧適宜,本院審酌此等情狀,認聲請人應有監
護禁治產人劉玉梅之能力,並適於任之,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禁
治產人劉玉梅之最佳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定其本人為禁治
產人劉玉梅之監護人,洵屬正當,應予准部C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