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020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020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0206號
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 112年度司票字第020206號 | ||||
編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 110年9月13日 | 33,000元 | 8,250元 | 112年4月20日 | 112年4月20日 |
2 | 110年9月4日 | 143,000元 | 35,748元 | 112年4月20日 | 112年4月20日 |
3 | 110年9月6日 | 228,800元 | 57,198元 | 112年4月20日 | 112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