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案由:確認房屋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7號

原告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希拉蕊

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雅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書緯 間確認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1

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對上開

裁定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646號裁

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查原告迄今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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