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03.02.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03.02.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03月02日(民國)

日期:2018年03月02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03.02.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賴信南賴盈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