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06.09.九十三年度訴字第735號裁定

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06.09.九十三年度訴字第735號裁定

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日期:094年06月09日(民國)

日期:2005年06月09日(公元)

案由:區段徵收

類型: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06.09.九十三年度訴字第735號裁定全文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735號
原告 李國曜
被告內政部
代表人 蘇嘉 全部
訴訟代理人 姬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所為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8項第26行「預定抵價地總面積上開比例」之記載,應更
正為「預定抵價地總面積×上開比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
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葉百修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書記官 張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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