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76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76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
債權人 陳奕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廚佳味素食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廚佳味素食生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上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本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顯不相符,又依債權人所提之存證信函及還款協議書影本,尚不足以作為本件請求原因之釋明資料,故有補正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權及請求原因釋明資料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0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4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