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978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97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97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陳瑞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57,6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約金

1

257,638元

97.12.22

12

暨自民國98年1月23日起至98年7月22日止,按年息1.2%,自民國98年7月23日起至98年10月22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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