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02.18.一百十年度促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02.18.一百十年度促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10年02月18日(民國)

日期:2021年02月18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02.18.一百十年度促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614號
債 權 人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誌鴻  


債 務 人 廣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新廣勝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毓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零壹佰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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