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338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338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338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38號

原告 吳鈴珠

被告 陳家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3號,被告陳家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官 簡仲頤

         法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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