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05.12.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6008號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5月12日(民國)
日期:2020年05月12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05.12.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6008號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08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董駿陞 即 董致良 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藍鳳即董致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董致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肆萬仟 捌佰拾元
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