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號
聲請人 聶啓明
代理人 許志嘉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康宸 、 陸湘庭 、 陸有緯 、 陸有綱 等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08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08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8日、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陸湘庭於民國111年8月18日、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審理時,均有提及於 陸湘羚 前案訴訟時,家人均有一起討論此事(此為證人 謝麒睿 到庭稱:陸湘羚有跟我說她的家人在訴訟中都知道前案訴訟等語大致相符),此涉及陸湘羚家人就前案訴訟乙事,是否均早已全部知情,然上開法庭筆錄並未全程逐字記載,是為釐清被告陸湘庭於庭審時之供述,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狀聲請付費交付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法院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具體審酌。若未具體敘明理由,或所敘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前開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