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66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66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66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62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李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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