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01.11.九十六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01月11日(民國)
日期:2007年01月11日(公元)
案由:展期清算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01.11.九十六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5號
聲請人 張有福 (即厚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厚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厚德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
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又清算期間既以6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
聲請展期6個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7月3日呈報就任為厚德建設有
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因清算事務繁鎖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
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7月3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5年度司字第133號卷宗核奮
實,今聲請人以清算事務繁鎖,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
延清算期間6個月,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部
C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 謝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