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99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99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91號
原告 胡杜清汝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被告 胡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3,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