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2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2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22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
債務人豐悅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參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豐悅如於民國110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累計558,541元正未給付,其中552,369元為本金;6,124元為利息;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豐悅如於民國111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累計88,761元正未給付,其中87,504元為本金;1,25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號 | 金額(新臺幣) | 利息 | 違約金 | ||
起迄日(民國) | 週年利率 | 起迄日(民國) | 計算方式 | ||
1 | 87,504元 | 111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 13.21% | 無 | 無 |
2 | 552,369元 | 111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 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