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06.10.九十二年度易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093年06月10日(民國)
日期:2004年06月10日(公元)
案由:竊盜
類型:刑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06.10.九十二年度易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家業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
件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 楊博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美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