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附民上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附民上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附民上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AW000-H109387(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蘇彥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原告AW000-H109387(真實姓名、地址詳卷)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本件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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