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1.17.九十七年度促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097年01月17日(民國)
日期:2008年01月17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1.17.九十七年度促字第248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8號
債權人甲○○
乙○○
丙○○
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潤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係潤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是潤運文教事業公司與丁○○
(依所附之資料,應為潤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乙○○、丙○○、戊○○聲請狀尾之簽名或蓋章。
四、請債權人釋明各債權人得對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