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監宣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監宣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209號
聲請人 許琇惠
相對人 許正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相對人許正穆(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許正穆(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 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 王郁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