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75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75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
債權人蓺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仁
債務人宏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