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25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2514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514號
債 權 人 張良寶
債 務 人 柯博仁 即志明花生糖專賣店
債 務 人 張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