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781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78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78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邱正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及暨自民國96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正綱於民國92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3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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