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3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3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許廷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寬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726元,及其中新臺幣58,787元,自民國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06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