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侯春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侯春子住
居於臺中市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