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侯春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侯春子住

居於臺中市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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