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94號
原 告 王詠潔
被 告 愛堤爾國際美學館
法定代理人 梁尚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勞動調解委
員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解決
,視為調解不成立,且經原告為續行訴訟程序之表示,依勞動事
件法第29條第4項規定,應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6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民國109年11月份報
酬57,463元部分,既屬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667元,扣
除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43元(1,110元-667=4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