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40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40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01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鼎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柒萬伍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