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6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碧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該視原告的聲請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907,812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的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還不足9,410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9,410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