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04.13.九十五年度自字第87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04.13.九十五年度自字第87號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04月13日(民國)

日期:2007年04月13日(公元)

案由:業務侵占

類型: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04.13.九十五年度自字第87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字第87號
自訴人美食達人股份公司
代表人 吳政學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張君瑋 涉嫌業務侵占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代
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又自訴人未委
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
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自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自訴認被告張君瑋涉有業務侵
占罪嫌,曾委任 朱元宏 律師及 張志隆 律師為代理人,嗣又全部解除委
任後,並未依法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秋娟
法官 陳得利
法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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