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11.01.一百年度司促字第28609號支付命令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11月01日(民國)
日期:2011年11月01日(公元)
案由:給付借款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11.01.一百年度司促字第28609號支付命令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609號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非訟代理人 陳珮菁
債務人 施郭清花 即 施和義 之繼承人
債務人 施貴鳳 即施和義之繼承人
債務人 施秀美 即施和義之繼承人
債務人 施俊良 即施和義之繼承人
債務人 施堯仁 即施和義之繼承人
債務人 施建洲 即施和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施郭清花、施貴鳳、施秀美、施俊良、施堯仁、施建洲應在繼
承被繼承人施和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
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七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
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
定之繼承,修正前民法第一一五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債務人施郭清花已向本院家事庭呈報遺產清冊(93年度繼字第34號
),則其他繼承人即得僅以繼承施和義之遺產範圍,償還本件債務,
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逾遺產範圍部分連帶清償,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
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
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
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
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