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08.05.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1371號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8月05日(民國)
日期:2019年08月0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08.05.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1371號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71號債 權
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債 務 人 周士宏 即尚豪娛樂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玖佰捌拾伍 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