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04.12.九十九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099年04月12日(民國)
日期:2010年04月12日(公元)
案由:定應執行刑
類型: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04.12.九十九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部分,業經本院98年度審易
字第232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並均經確定在案,有
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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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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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脫逃│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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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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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年月日│98.09.25│98.09.30│9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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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
│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3614號│毒偵字第1770號│毒偵字第17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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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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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案號│98年度湖簡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
│││832號│2322號│2322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8.12.11│99.01.21│99.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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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
│確定├────┼───────┼───────┼───────┤
│判決│案號│98年度湖簡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
│││832號│2322號│2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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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99.01.07│99.03.05│99.03.05│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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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
││執字第520號│執字第1238號│執字第1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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