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341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341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41號
原告 呂承翰
被告 陳家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3號,被告陳家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官 簡仲頤
法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