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5.一百零四年度除字第911號民事判決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5.一百零四年度除字第911號民事判決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11月25日(民國)

日期:2015年11月25日(公元)

案由:除權判決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5.一百零四年度除字第911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蔡廷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 許瓊文
┌──────────────────────────────────────────────┐
│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11號│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新臺幣)│││
├──┼─────────┼─────────┼──────┼──────┼──────┼──┤
│001│嘉豐製線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4年4月30日│4,600元│EX0597653││
│││台中分行│││││
└──┴─────────┴─────────┴──────┴──────┴──────┴──┘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