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09.11.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12031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3年09月11日(民國)
日期:2014年09月1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09.11.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12031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徐川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