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08.20.九十年度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08.20.九十年度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090年08月20日(民國)

日期:2001年08月20日(公元)

案由:撤銷贈與等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08.20.九十年度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原告 梁進欽 .原告 梁素梅 .被告 郭月霞 .被告 楊塗成 .被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