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01.25.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2150號刑事簡易判決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01.25.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2150號刑事簡易判決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094年01月25日(民國)

日期:2005年01月25日(公元)

案由:侵占

類型: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01.25.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2150號刑事簡易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桃簡字第215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美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調偵字
第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美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美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所侵占之汽車價
值不低,對於告訴人 鐘偉祥 所生損害不輕,迄今又未賠償告訴人所受
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 陳雪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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