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29.一百零八年度司票字第8886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29.一百零八年度司票字第8886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1月29日(民國)

日期:2019年11月29日(公元)

案由:本票裁定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29.一百零八年度司票字第888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886號
聲 請 人  黃薏華  
相 對 人  李知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
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票,到
期日107年12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
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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