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補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補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補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補字第541號

聲請人 陳薪宸

即債務人號三樓

代理人 曾偉哲 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簡芳敏

附表: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6年11月25日至111年11月25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1.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11月至111年1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9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09年度為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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