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30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30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30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胡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816元,及其中19,897元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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