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10.05.一百年度交簡字第1995號刑事簡易判決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10月05日(民國)
日期:2011年10月05日(公元)
案由:公共危險
類型: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10.05.一百年度交簡字第1995號刑事簡易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1995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宗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7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宗穎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宗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
被告本次酒後駕車行為確實有害於交通安全,對他人生命、身體、財
產造成莫大危險,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駕駛自用小客車酒測值達每公升0.77毫克,並因此而肇事之
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
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7122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