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聲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案號: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聲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聲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66號

聲請人 陳琪方

李眉汝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明德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707號),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件聲請人陳琪方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業已成年,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0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之具體情事,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玉完

法官 陳麗玲

法官 游文科

法官 黃明發

                法官 邱瑞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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