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司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司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司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許靖芬群力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群力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
年九月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9月8日就任為
群力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公司資產尚未協議
如何分配完畢,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
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年度司
司字第210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
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10年9月8日止。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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