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09.29.九十五年度繼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09.29.九十五年度繼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095年09月29日(民國)

日期:2006年09月29日(公元)

案由:拋棄繼承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09.29.九十五年度繼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114號
聲明人 吳色卿
賴浩平
共同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
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
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
中)。
二、聲明人吳色卿、賴浩平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
三、聲明人吳色卿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孫輩賴
建宇)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自書通知書);如不能通知者,
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 王靜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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